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192号
2003-02-17
全文有效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江苏、浙江、广东、海南、广西、山西、辽宁、吉林、江西、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关于提取2002年总机构管理费费的请示》(中钢财[2002]23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97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接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关于提取2002年总机构管理费费的请示》(中钢财[2002]23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97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