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190号  2003-02-17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发西藏、吉林)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称中远集团)《关于中远集团下属两家公司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远财金[2002]42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远集团所属的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86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中远外轮代理总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355.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中远集团下属两家公司的下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远集团下属两家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