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98号  2003-01-27  全文有效
 
 
北京、天津、上海、吉林、四川、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夏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夏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的申请》(华消[2002]02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向所属5家企业提取4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华夏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