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67号
2003-01-23
全文有效
北京、四川、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取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的申请报告》([2002]总财字第26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接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取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的申请报告》([2002]总财字第26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