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2002年度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55号  2003-01-21  全文有效
 
 
北京、上海、黑龙江、辽宁、内蒙古、河南、山东、江西、广东、广西、云南、四川、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关于提取2002年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经监[2002]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2年度向民属企业提取管理费379万元。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附件: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2002年度管理费提取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