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办公通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3]182号  2003-09-22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5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研究,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从2003年度起按确定的计税工资人数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内按实予以税前扣除。以前文件与本文规定标准不符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