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5]10号  2005-02-06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管,切实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现将各地在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反映的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标准(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及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在国家税务总局对浮动利率未作统一规定前,仍按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10月存贷款利率调整前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期间,按预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可扣除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扣除范围暂按财政部《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科目归集计算(除按销售收入基数计算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之外),销售税金及附加不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新项目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取得本期新增预售收入的,应按规定利润率计算出本期新增预计营业利润额,作为“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已结转本期销售对应的以前期预计营业利润额,应作为本期“其他纳税调减”项目。在按《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后,可用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未完工结算的,应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132号)第三条第2点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按规定多退少补,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企业2004年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按此标准执行。

六、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购置固定资产(包括拍卖购入),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与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的,可参考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鉴定。

七、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工资及三项经费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等税法规定比例列支的费用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八、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九、汇总纳税企业为统一管理的需要,由省级分行、分公司统一购买、支付的费用,如广告费、软件开发费、向电信部门支付的网络通信费等,经省局审核确认后,向所属市、县分(支)行、分(支)公司分摊,在分摊的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

十、2002年度以后新办的、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按3.3%预征率由地税部门预征所得税的运输企业,应与自行开票的部分分别核算,由地税部门代征部分回企业所在地后不再进行清算。

十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稽查查实确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入货物实际支付的不含税价款,在结转成本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十二、连锁经营企业、非独立核算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及税种鉴定(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30日内,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出具证明已统一申报纳税的证明单(格式见后)。凡未出具证明单的,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证明单》由各市、县局自行印刷。汇总纳税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三、要积极加强所得税税源管理,认真落实报表分析及报送制度。2005年度仍需按期报送的报表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表》、《新设登记企业调查统计表》、《10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情况调查表》及分析报告、《纳税评估成果反映表》及分析报告、月收入增减幅度大于50%的情况说明、税源报表等,对以上各类报告及报表,各地应认真填写、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