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4]164号  2004-09-14  全文有效
 
 
各省(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属企业各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和职工积极性的提高,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为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未统一前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企业的工资分配工作,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4]119)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2004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其2004年工效挂钩基数由同级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共同核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机关年终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审核后,企业可按规定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原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基数和利润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效挂钩清算实绩数为基数。
    三、2004年新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效挂钩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绩数为依据,如果企业上年实现利润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其效益基数则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核实,特殊情况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四、工效挂钩企业当年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国家安排人员,今年发生的工资额按实单列,次年调整工效挂钩基数。
    五、市属企业应于2004年9月30日前将《2004年企业工效挂钩基数核定表》(略)上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或地方税务局。
    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应参照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执行工效挂钩政策,切实做好2004年的企业工效挂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