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第138号
1996-07-28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校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是否给予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 00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因此,关于大专院校的科研所的所得税问题,国家已明确。――(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对学校的设计研究院所得税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其收入亦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另外,其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耗较大。因此,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惩收所得税。
二、关于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如何掌握的问题。国家给予校办企业免税的部分,应该用于学校补助教育经费的不足,校办企业的税后利润如何上交给学校?由你局与你区教委商定。――(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 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