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第8号  1997-01-14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配合我国中小企业制度的改革,加强租赁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有关规定,现对内资企业租赁经营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
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
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
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
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对
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
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抄送: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