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第43号
1998-03-05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
知>>(财税字 [1997]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
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 财税字[1998]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