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54号
2000-07-19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轻工业局函,要求继续通过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方式,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
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经费目前仍未纳入各级
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2000年度,对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轻
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准予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的精神,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
前知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