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78号  1995-05-03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利于证券市场健康运行,对其加强税收管理,现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
事证券交易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从事股票、国债、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任何机构都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帐
外隐瞒不报。
  二、机构从事股票、国债、期货等交易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及时预缴入库。交易中发
生的亏损,可用下一缴期的盈利抵补,或至年终汇算清缴。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要把机构的证券交易所得作为
清理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缴、欠缴的税款,及时补征入库。今年第二季度,对
各类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从事国债、期货的交易所得,要进行重点审计,
发现高额获利而未缴税的,要限期追缴入库。
  四、各地对机构证券交易所得征税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检查的结果,要在二季度末
专报总局。

 

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证券委、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