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
[1996] 41号)精神,现就其中有关的税收问题,补充
通知如下:
一、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
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
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额增长达到10% 以上(
含10% ),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
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
发生额的50% ,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
到10% 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
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 以
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 ,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
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
超过部分,当年和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1996-9-3 国税发[1996]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