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提交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书面证明的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2001-05-15
全文有效
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机构:
根据国税发[20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精神,对企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或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书面证明,以及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超过上述期限的,由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就地核实征收。
以上办法自2000年度汇算清缴起实施,请照执行。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