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54号  2001-12-30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海南斯达制药有限公司下设的斯达制药厂采购国产设备如何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外商投资企业下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又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分厂),其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采购、自用的国产设备,由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下设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