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通寻呼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2]94号  2002-01-28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海、西藏),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联通寻呼有限公司《关于向国家税务总局报批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联寻财字[2001]17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1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联通寻呼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