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关于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通知
甬地税征收[2001]156号  2001-12-18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1]243号)精神,结合分局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希按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扣除规定
    (一)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年利率5%范围内按实扣除。
    (二)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1、2001年度企业的计税工资为月人均1000元。
    2、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24号文件规定,凡经有关部门认定批准的软件开发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四)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问题
企业按规定提取工资总额1.5%的“职工教育经费”外,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实际上交统筹“职工教育经费”允许在工资总额1%范围内按实税前扣除。(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其发放数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计提,若其发放数未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发放数计算计提。)
    (五)住房补贴的扣除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9号文件精神,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企业按市政府制定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的标准,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可在税前扣除。
    2、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我分局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前扣除。
    (六)广告费的扣除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我分局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七)捐赠的扣除问题
    1、下列捐赠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2)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3)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4)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2、下列捐赠应纳入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范围,可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
(1)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2)纳税人向中国志愿者协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3)纳税人向中国之友基金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4)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5)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6)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3、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41号文件精神,纳税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有关所得税处理:
    1、改制企业在确定的评估基准日前当年的实际经营期限,应换算为一个纳税年度,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按规定可在提留的资产或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的用于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不能在申报正常生产经营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1、技术改造项目的确认
企业的技术改造,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审核,严格区别技术改造和更新改造项目。
(1)凡仅是因设备报废、陈旧等原因的一般性更新,不能视为技术改造。
(2)企业单纯为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品产量,而不是对现有生产设施进行改造的扩建项目,不应视为技术改造项目。
    2、购置设备的确认
(1)企业申报投资抵免的设备,应严格审查是否是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生产经营性设备,凡以技术改造项目名义购置非生产性设备和非设备性资产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2)项目实施企业自制设备或利用购置零部件自行组装的设备,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3、基期应缴所得税的确定:
(1)设备购置前一年度亏损的,其基期应缴所得税为零。
(2)设备购置前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其基期应缴所得税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3)设备购置前一年度减征所得税的,以计算减税后的应缴所得税为基期应缴所得税额。
(4)设备购置前一年度免征所得税的,其基期应缴所得税为零,抵免年度应缴税额可全额视为新增所得税额。(可抵基期税额的减免税指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的减免税)
    4、抵免年度应缴所得税的确定:
(1)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应先按规定弥补亏损后,再计算抵免年度的应缴所得税额。
(2)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原则上应先计算减免税,减免的税额不作为计算技术改造抵免的应缴所得税基数。
(3)投资抵免年度为免征所得税的,其技改投资额可结转至征税年度,在规定的剩余年限内抵免。
(4)投资抵免年度为减征所得税的企业,以扣除减征税额后的应缴税额,为计算抵免的应缴所得税额。
    四、企业事业单位“四技”收入征税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度终了须填报“四技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随带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经我分局审核后,其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部分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亏损弥补问题
以前年度亏损需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我分局核发的《亏损弥补登记证》,并填报企业亏损弥补申请表(随带亏损弥补登记证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经我分局审核登记后方可弥补,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1年度发生亏损的企业必须在2002年度4月底前按甬地税征收[2000]61号文件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六、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终清算问题
    (一)经批准享受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应在2002年2月底前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我分局,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并附送购置设备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经我分局审核确定2001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二)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经我分局审核后,确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要求
    (一)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其年度汇算清缴期限为年度终了四个月内。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度纳税申报表,仍报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其年度汇算清缴期限为年度终了二个月内。
    (三)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后企业留存,二份地税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