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甬国税管[2002]24号  2002-01-15  全文有效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局户管特点,现就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有关税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并就地缴纳(监管)企业所得税的中央企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银行、保险、非银行金融企业、军队企业,均包括在汇算清缴范围之列。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赢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二、有关审批项目
下列项目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确认:
1、坏(呆)帐损失
2、财产损失(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
3、经营性租赁费用 
4、装修费用[单笔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5、修理费用[单笔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6、亏损确认
7、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8、其他须审批的项目
三、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1、2001年计税工资标准为月人均960元限额内按实扣除。
2、劳动保护费用为年人均300元。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3、盈利企业服装费人均每年1000元以内,亏损企业服装费人均每年70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
4、企业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为理顺劳动合同关系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允许计入当期损益。一次性支付数额较大的,也可在以后年度分期扣除。
5、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广告费、宣传费税前扣除有关规定。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用品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7、捐赠项目税前扣除规定。
(1)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3)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红十字会及“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5)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纳税人的其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仍按有关税收规定办理。
8、金融企业逾期利息有关税收规定。
(1)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先冲减坏帐准备金,冲抵后坏帐准备金如有余额,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冲抵的应收未收利息和未提取坏帐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原则上5年内在所得税前均匀扣除。
(3)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按规定应向借款人收取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收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2001年1月1日起,贷款本金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其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不再提取坏帐准备金。
9、住房制度改革有关税收规定。
(1)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将住房折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拨入住房资金及有关利息作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和相关性原则,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包括已出售职工住房净损益)如为负数,经批准后,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如为正数,也不再计入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而直接作为企业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处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用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抵补,并且企业以往对职工的工资欠帐较大,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已出售的职工住房损失可在一定期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企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帐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以及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旧费用和维修费的处理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
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凡企业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已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的,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5)住房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和提租补贴的处理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地区,企业按市(县)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标准,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前扣除。
(6)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10、对企业2001年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继续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2、企业为职工按国家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或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残废人就业保障金、特殊工种的法定人身保险可以据实扣除。
企业为职工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的补充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四、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有关申报规定。
(1)成员企业应在2002年6月底前向我局提供《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表》(原件)(送交相关税务管理员)。逾期未提供的,应作为就地纳税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集中汇缴企业所得税联系单》第9栏填“应汇总缴纳的所得税额(40%或85%)”;第10栏填“应缴入库所得税额(60%或15%)”。
(3)汇总缴纳成员企业的确定和就地预缴比例按国家税务总局当年文件通知执行。
五、时间和程序规定。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在2002年2月25日前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表九附表)及有关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涉税资料。
(2)企业必须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要求全联填报一表九附表(申报表一式四份,附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先由我局的分管税务管理员签署审核意见,然后再到二楼申报大厅税款征收窗口进行纳税申报,申报盖章后一份申报大厅留存,一份由企业转交税务管理员。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附表向分管税务管理员领取。
六、各纳税人应对自己的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对未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以隐瞒、欺骗手段骗取减免税或税前扣除的,将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七、以前年度汇算清缴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