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48号  2001-04-04  全文有效
 
 
各中央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财政部《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实施办法》(财外字[2000]16号)中,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70%比例先征后返的政策,停止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