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地税征收[2000]061号  2000-04-21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地税一[2998]104号)精神,并结合分局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弥补亏损的政策及管理规定明确如下,希按照执行。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年度亏损的确认
(一)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定、调整后数额。为了加强管理,提高申报质量,纳税人在发生年度亏损时,可以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后我分局办理年度亏损的确认工作。
(二)各企业必须正确填写《亏损弥补登记证》,如实反映各年度发生的亏损情况、税务机关认定情况、实际弥补以及尚待弥补情况。企业的税前弥补亏损额确认,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
(三)经税务机关检查查增的虚报亏损额,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虚报亏损额由检查部门核实后,调减税前弥补亏损额,并记入《亏损弥补登记证》;企业应在检查处理完毕后,将《亏损弥补登记证》及有关检查调整资料报我分局审核登记。
三、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按下述程序办理:
(一)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凭我分局核发的《亏损弥补登记证》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征收大厅申报,其可弥补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无《亏损弥补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作纳税调减处理。
(二)年终清算时,企业应在2月底前填报亏损弥补申请表(随带《亏损弥补登记证》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经我分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亏损。
四、其它有关政策
(一)凡有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国债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免税项目的企业发生所度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
(二)如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亏损企业已在税前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计算亏损额时,必须调减亏损额。
(四)对于纳税检查中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二○○○年四月十一日
(1000份以上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