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我实际,现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二000年一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一、审批原则
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项目,一律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标准与税收法规的扣除标准不一致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费用考核指标,除市局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和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二、审批对象
审批对象为就地监管企业和就地纳税企业。
三、审批内容
审批内容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以及受灾害遭受非常损失(以下简称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呆账核销;房屋、电脑及其辅助设备的租赁费;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等支出。
四、审批权限
(一)企业发生财产损失要求税前扣除,凡总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超过20万元的,报市局审批。
(二)企业发生坏帐损失要求税前扣除,凡一次性报损需核销坏帐准备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超过10万元的,报市局审批。
(三)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要求税扣除,其单笔修理费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超过50万元的,报市局审批。
(四)企业自有房屋的危房翻修费要求税前扣除,其单项翻修费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超过50万元的,报市局审批。
(五)企业租入办公用房及对租入办公用房的装璜所发生的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应作递延资产管理,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产权自有的房屋等建筑物进行装璜,其单个项目发生的装璜费在50万元以下的,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超过50万元的,报市局审批。
(六)呆帐贷款核销
(1)城市信用社会呆账贷款核销,(单个法人贷款)凡核销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超过10万元的,报市局审批;
(2)城市商业银行呆帐贷款核销,(单个法人贷款)凡核销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超过30万元的,报市局审批;
(3)农村信用主呆账贷款核销,凡核销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各县(市)、区联社审批核销,报同级国家税务局,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区联社签署初审意见,经同级国税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4)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呆账贷款核销,由其总机构审批核销呆帐损失的,所属企业应将总机构审批情况报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此为依据核销扣除。总机构批复数与市级税务机关审查核准数不一致和未经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调整。
(七)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因处理抵押财产物品、固定资产出售、报废等财产损失,凡年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报县局级税务机关批准,超过50万元以上,报市局批准。
(八)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购置运钞车、报市局批准。
五、审批程序
对纳税人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
就地纳税企业发生的税前扣除审批审批项目,先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也处理意见,按规定权限上报市局;就地监管企业发生的税前扣除项目,如为汇总纳税成员单位的,其发生上述要求税前扣除项目,凡超过规定审批权限的,应先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由成员企业交汇总纳税单位,再由汇总纳税的单位汇总后上报市局审批。
六、上报期限
纳税人发生上述税前扣除项目,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税前扣除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不予受理。对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纳税人的申请日,一般不得超过年终了后45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