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学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0]1130号
2000-12-29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科院和部分地区税务部门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6号)对规范中科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纳税问题发挥了事业作用,但仍存在部分问题需要补充明确,经研究,现就中国科学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2000年纳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有关“财政拨款”的确认、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处理问题仍按照国税函[2000]26号文件执行。
二、对于中科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取得国家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视为“从其部门取得的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经费”;中科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企业联合承担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认定从其他部门取得的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三、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科院和部分地区税务部门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6号)对规范中科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纳税问题发挥了事业作用,但仍存在部分问题需要补充明确,经研究,现就中国科学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2000年纳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有关“财政拨款”的确认、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处理问题仍按照国税函[2000]26号文件执行。
二、对于中科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取得国家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视为“从其部门取得的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经费”;中科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企业联合承担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认定从其他部门取得的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三、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