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光大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光大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这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总行、总行营业部、上海、长春、重庆、成都、济南、郑州所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国光大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中国光大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生产力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光大银行分行、直属支行名单
中国光大银行分行、直属支行名单
总 行 总行营业部
黑龙江分行 深圳分行
广州分行 重庆分行
成都分行 太原分行]
郑州分行 上海分行
杭州分行 天津分行
沈阳分行 济南分行
宁波分行 青岛分行
福州分行 厦门分行
大连分行 海口分行
昆明分行 武汉分行
长沙分行 合肥分行
石家庄分行 南宁分行
长春分行 南京分行
西安分行
抄送:中国光大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