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0]818号
2000-10-13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财监[2000]40号)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现将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财监[2000]40号)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财政部财监[2000]40号
《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
财监[2000]40号 2000年9月26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考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7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不再审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等企业以下具体财务事项:
一、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事项的审批;
二、核销坏账损失及固定资产、存货、股本投资等损失的审批;
三、交纳住房公积金因资金不足需的管理费用中列支事项的核定;
四、工资列支、工效挂钩方案执行情况和所得税前扣除事项的事前审查;
五、中央各部门所属二级行政性公司经费预算(包括外事经费)的审批;
六、所在地中央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的审查,但财政部组织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抽审除外;
七、中央商品流通企业超过规定比重的固定资产购置事项的审批。
抄送:国务院各部委,中央各企业集团(不含外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