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利润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财政综[2000]561号  2000-11-20  全文有效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宁波市分行:
    根据财政部《对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税后利润分配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5]7号)文件精神,经商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房委办,现将我市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利润分配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政策性住房资金主要包括: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含维护基金)、住房租赁保证金、住房公积金等内容,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是指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受地方政策等部门委托,以政策性住房资金为来源而经营的住房金融业务。我市国有商业银行承办政策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须报财政部门审核,经房委会审批后进行。已在承办此业务的银行应按上述程序在11月底补办有手续。
    二、承办银行应按照《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甬财政综[1998]410号)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同时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和自营性住房金融业务的承办银行应将两类业务进行分别核算,需共同承担的费用合理分摊。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财务管理,包括税后利润分配,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三、各承办银行经办的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利润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地缴纳所得税。完税以后,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上缴同级政府住房基金,并按有关规定进入其他分配程序。上缴比例70%,执行时间暂定为2000年至2003年。
    四、若上级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精神执行。
抄送:财政部、省财政厅、市政府办公厅,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分行,市房委办,市国税局,各县(市)、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