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统一和公平税收负担,经研究,对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甬地税一[2000]106号《宁波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中的应税所得率作适当调整,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不低于下列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前提下,分户核定税所得率。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市报市局。
附件:1.应税所得率表
2.国家税务总局应税所得率表
附件一: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商品流通业
其中:生产资料 3
消费品 5
其他 5
工业
其中:制造业 5
手工业、加工业、修配修理 10
建筑业
其中:土木建筑 5
装饰装潢 8
交通运输业
其中:出租车 7
联托运 5
其他 7
服务业
其中:饮食、烤禽、熟食 7
美容美发、桑拿 18
饭店、广告、住宿 15
代购代销、代理、中介服务、租赁 15
旅游 12
其他 18
娱乐业 20
文化体育业 10
社会力量办学 10
其他 12
事务所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