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甬国税所[2001]296号  2001-06-20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征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问题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交通银行宁波分行;中信宁波集团公司、中信大榭开发公司;中国光大银行宁波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北路证券营业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药行街证券营业部、和义路证券营业部、西河街证券营业部,自2001年起,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甬国税所[2001]179号)规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度由总行在北京市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汇总纳税办法。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市所有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甬国税所[2001]179号)文件规定实行就地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必须按税收法规的规定,按期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应就地预缴的税款。对今年第一季度尚未申报缴纳的税款,必须与第二季度一并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