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1]238号  2001-12-19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财税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8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几点意见,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抓好2001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确保四季度预缴税款于2002年1月15日内按时入库。
    二、为更好地推广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0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限至次四月底前止。
    三、严格按新的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和《宁波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核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对符合查账征税条件的企业,要坚持实行查账征收,并做好年终汇算清缴工作,对实行核定征税的企业,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