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81号
2001-06-01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省移动通信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衽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应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号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移动通信司所属西部地区的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甘肃、陕西、青海、宁夏、西藏、新疆按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税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地区,按省级移动通信公司主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所得税额外负担15%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省级国税局确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相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中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省移动通信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衽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应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号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移动通信司所属西部地区的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甘肃、陕西、青海、宁夏、西藏、新疆按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税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地区,按省级移动通信公司主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所得税额外负担15%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省级国税局确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相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中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