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宜兴协联热电有限公司等3家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据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654号
2001-08-21
全文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宜兴协联热电有限公司中捕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函[2001]396号)、《关于武进路劲常增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界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请示》(苏国税发{2001}261号和《关于武进亚能热电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1]262号)收悉.经审核,宜兴协联热电有限公司、武进路劲常增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和武进亚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称3家公司)是设立在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内,且为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对3家公司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不售含灰渣销售、相关的物资经营和公路沿线的配套、服务设施等非能源交通基础设项目)取得的的得,适用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说。
你局《关于宜兴协联热电有限公司中捕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函[2001]396号)、《关于武进路劲常增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界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请示》(苏国税发{2001}261号和《关于武进亚能热电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1]262号)收悉.经审核,宜兴协联热电有限公司、武进路劲常增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和武进亚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称3家公司)是设立在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内,且为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对3家公司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不售含灰渣销售、相关的物资经营和公路沿线的配套、服务设施等非能源交通基础设项目)取得的的得,适用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