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关于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通知
甬地税征收[2002]117号
2002-12-17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分局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希按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扣除规定
(一)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年利率5%范围内按实扣除。
(二)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1、2002年企业的计税工资为月人均1000元。
2、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24号文件规定,凡经有关部门认定批准的软件开发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四)捐赠的扣除问题
1、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在按纳税调整前所得额计算的3%范围内据实扣除。
2、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允许在按纳税调整前所得额10%范围内据实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3、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在按纳税调整前所得额3%范围内据实扣除。
(五)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企业缴纳的11%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其工资总额的4%部分若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商标使用费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商标使用费在符合税前扣除确认原则的前提下可在费用发生时确认扣除。
(七)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837号文件规定,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6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二、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征收问题
《关于明确拆迁补偿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0]203号文件中有关补偿收入免税规定执行到2002年底。从2003年起纳税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不论何种情形,都应按规定并计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暂估入帐材料的税务处理
对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帐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可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帐,年度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帐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发现长期未取得发票帐单、估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且无合理理由的有权予以调整。
四、关于技术性服务收入的税收问题
凡未签订技术合同或签订的合同未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项目,不得享受《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技术性服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得在税前计提酬劳费,其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扣除。
五、关于物业公司所得税问题
为了加快物业公司的社会化进程,提高市民的居住质量,对物业管理公司按宁波市物价局甬价房[2001]312号规定向房屋所有人收取的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日常维修费暂不并计应纳税所得额,但必须专款专用。
六、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七、企事业单位“四技”收入征税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度终了须填报“四技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随带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经我分局审核后,其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部分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亏损弥补问题
以前年度亏损需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我分局核发的《亏损弥补登记证》,并填报企业亏损弥补申请表(随带亏损弥补登记证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经我分局审核登记后方可弥补,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2年度发生亏损的企业必须在2003年度4月底前按甬地税征收[2000]61号文件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要求
(一)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其年度汇算清缴期限为年度终了四个月内。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度纳税申报,仍报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其年度汇算清缴期限为年度终了二个月内。
(三)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后企业留存,二份地税部门留存。
为了认真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分局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希按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扣除规定
(一)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年利率5%范围内按实扣除。
(二)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1、2002年企业的计税工资为月人均1000元。
2、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24号文件规定,凡经有关部门认定批准的软件开发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四)捐赠的扣除问题
1、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在按纳税调整前所得额计算的3%范围内据实扣除。
2、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允许在按纳税调整前所得额10%范围内据实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3、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在按纳税调整前所得额3%范围内据实扣除。
(五)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企业缴纳的11%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其工资总额的4%部分若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商标使用费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商标使用费在符合税前扣除确认原则的前提下可在费用发生时确认扣除。
(七)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837号文件规定,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6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二、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征收问题
《关于明确拆迁补偿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0]203号文件中有关补偿收入免税规定执行到2002年底。从2003年起纳税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不论何种情形,都应按规定并计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暂估入帐材料的税务处理
对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帐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可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帐,年度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帐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发现长期未取得发票帐单、估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且无合理理由的有权予以调整。
四、关于技术性服务收入的税收问题
凡未签订技术合同或签订的合同未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项目,不得享受《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技术性服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得在税前计提酬劳费,其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扣除。
五、关于物业公司所得税问题
为了加快物业公司的社会化进程,提高市民的居住质量,对物业管理公司按宁波市物价局甬价房[2001]312号规定向房屋所有人收取的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日常维修费暂不并计应纳税所得额,但必须专款专用。
六、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七、企事业单位“四技”收入征税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度终了须填报“四技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随带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经我分局审核后,其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部分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亏损弥补问题
以前年度亏损需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我分局核发的《亏损弥补登记证》,并填报企业亏损弥补申请表(随带亏损弥补登记证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经我分局审核登记后方可弥补,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2年度发生亏损的企业必须在2003年度4月底前按甬地税征收[2000]61号文件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要求
(一)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其年度汇算清缴期限为年度终了四个月内。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度纳税申报,仍报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其年度汇算清缴期限为年度终了二个月内。
(三)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后企业留存,二份地税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