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甬国税管[2002]352号
2002-12-16
全文有效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征管实际,现就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有关税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办理。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并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国有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军队企业等,包括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实行就地缴纳的企业、经批准实行跨地区分享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部分所得税的企业、经批准实行总机构集中纳税就地监管的企业,均属汇算清缴范围之列。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赢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 程序和时间规定
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税收政策,“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自负其责”。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在2003年2月17日前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涉税资料。
2、企业必须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要求全联填报一表九附表(申报表一式三份、附表一式二份),并加盖企业公章。送二楼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
3、为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企业第四季度的所得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再进行汇算清缴(就地纳税及预缴企业)。
4、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可报上一级机构作汇总申报。下一级机构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作为上一级机构年度纳税申报的附件,一并报送。
5、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在2003年6月底前(另有规定的除外),向我局提供《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表》(原件)。逾期未提供的,应作为就地纳税企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6、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确定和就地预缴比例按国家税务总局当年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有关须经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
1、坏(呆)帐损失;
2、财产损失(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
3、经营性租赁费用(单笔30万以上,仅限于宁波商业银行);
4、装修费用(单笔50万以上,仅限于金融企业);
5、修理费用(单笔50万以上,仅限于宁波商业银行);
6、其他项目。
以上审批项目必须在2002年12月31日前报我局收受。(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求报批的有关税前扣除项目,应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申请报告、合同(协议)、发票、明细帐户、财会报表,或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或法院等部门的判(裁)决书、证明等。
本通知未列举的税前扣除项目,由纳税人自行按有关规定执行,但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与现行税收规定抵触的,必须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调整。
四、各纳税人应对自己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对未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以隐瞒、欺骗手段骗取减免税或税前扣除的,将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五、《办法》规定的年度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将组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检查。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按企业所得税法执行或未作纳税调整的项目,除按规定补税外,还将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以前年度汇算清缴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征管实际,现就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有关税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办理。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并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国有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军队企业等,包括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实行就地缴纳的企业、经批准实行跨地区分享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部分所得税的企业、经批准实行总机构集中纳税就地监管的企业,均属汇算清缴范围之列。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赢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 程序和时间规定
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税收政策,“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自负其责”。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在2003年2月17日前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涉税资料。
2、企业必须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要求全联填报一表九附表(申报表一式三份、附表一式二份),并加盖企业公章。送二楼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
3、为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企业第四季度的所得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再进行汇算清缴(就地纳税及预缴企业)。
4、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可报上一级机构作汇总申报。下一级机构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作为上一级机构年度纳税申报的附件,一并报送。
5、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在2003年6月底前(另有规定的除外),向我局提供《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表》(原件)。逾期未提供的,应作为就地纳税企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6、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确定和就地预缴比例按国家税务总局当年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有关须经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
1、坏(呆)帐损失;
2、财产损失(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
3、经营性租赁费用(单笔30万以上,仅限于宁波商业银行);
4、装修费用(单笔50万以上,仅限于金融企业);
5、修理费用(单笔50万以上,仅限于宁波商业银行);
6、其他项目。
以上审批项目必须在2002年12月31日前报我局收受。(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求报批的有关税前扣除项目,应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申请报告、合同(协议)、发票、明细帐户、财会报表,或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或法院等部门的判(裁)决书、证明等。
本通知未列举的税前扣除项目,由纳税人自行按有关规定执行,但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与现行税收规定抵触的,必须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调整。
四、各纳税人应对自己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对未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以隐瞒、欺骗手段骗取减免税或税前扣除的,将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五、《办法》规定的年度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将组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检查。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按企业所得税法执行或未作纳税调整的项目,除按规定补税外,还将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以前年度汇算清缴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