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2]239号  2002-12-23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地属分局: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加激励的市场竞争,不断提高流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促进我市连锁经营企业跨地区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发办[2002]49号文件转发的《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对连锁企业在宁波总部微机联网,并同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的,经市地税局审核同意,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