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84号  2003-05-09  全文有效
 
 
近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请求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
统一合并纳税政策的请示》(兵财发[2003]20号),申请继续执行汇总纳税
政策。考虑到其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集团企业之一,经研究,现将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2003年度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同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100%控股31家企业(所属二级企业20家,驻外直属企
业11家,名单附后)、所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9家分支机构、所属驻外三、
四级企业(名单附后),在2003年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
木齐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
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
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
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二级企业及驻外直属企业名单(略)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三、四级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