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80号
2003-05-09
全文有效
中粮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02年底,
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粮集团全资控股的9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3年度由中国粮油
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
司全资控股的7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3年度由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
在青岛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中粮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
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粮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
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
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
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粮集团全资控股的9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3年度由中国粮油
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
司全资控股的7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3年度由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
在青岛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中粮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
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粮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
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
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
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中粮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
2 中粮国际仓储运输公司
3 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4 中粮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5 中粮绿地兴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6 中粮酒饮料食品进出口公司
7 中国玉米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8 明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9 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2: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山东中粮花生进出口有限公司
2 山东中粮花生制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3 山东中粮粉丝杂豆进出口有限公司
4 山东中粮纺织品有限公司
5 山东通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6 山东中粮青岛正泰经贸中心
7 山东通泰报送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