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81号
2003-05-09
全文有效
北京、上海、四川、山东、浙江、辽宁、广东、黑龙江、河北、内蒙古、陕西省(自
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
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
国华能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
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
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
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
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
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
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
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
国华能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
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
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
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
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
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
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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