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98号  2003-07-07  全文有效
 
 
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山西、陕西、广东、四川省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生银行《关于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民银发
[2003]26号),申请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中国民生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
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
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
监管的责任。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