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87号
2003-07-03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联通新时空移动
通信有限公司2003年在京汇总缴纳所得税的请示》(中国联通计财字[2003]
156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
分公司(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
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
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鉴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纳税后亏损,其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
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
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
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
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
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
职责。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联通新时空移动
通信有限公司2003年在京汇总缴纳所得税的请示》(中国联通计财字[2003]
156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
分公司(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
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
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鉴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纳税后亏损,其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
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
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
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
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
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
职责。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