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甬国税直[2003]125号
2003-12-16
全文有效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分局户管特点,现就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有关税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在我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就地缴纳(监管)或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中央部属企业及其他企业所得税由我分局征管的所有企业,均包括在汇算清缴范围之列。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赢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二、企业需上报审批的有关项目
下列项目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确认:
1、坏(呆)帐损失;
2、财产损失(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
3、投资损失;
4、亏损确认;
5、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其他须审批的项目。
三、部分税收政策规定
1、工资:2003年计税工资标准为月人均960元限额内按实扣除。
2、劳动保护费用:年人均300元内按实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务、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3、服装费:盈利企业服装费用人均每年1000元以内,亏损企业服装费人均每年700元以内据实扣除。
4、企业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为理顺劳动合同关系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允许计入当期损益。一次性支付数额较大的,也可在以后年度分期扣除。
5、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财税(2003)908号]
6、捐赠项目税前扣除规定。
(1)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78号]
(2)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142号]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3)204号]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762号]
(5)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763号]
(6)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持,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03)224号]
7、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国税函(2003)1114号]
四、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有关申报规定。
(1)成员企业应在2004年6月底前向我分局提供《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表》(原件)。逾期未提供的,应作为就地纳税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集中汇缴企业所得税联系单》第9栏填“应汇总缴纳的所得税额(40%或85%)”;第10栏填“应缴入库所得税额(60%或15%)”。
(3)汇总缴纳成员企业的确定和就地预缴比例按国家税务总局当年文件通知执行。
五、时间安排和程序规定。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在2004年2月16日前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表九附表)及有关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涉税资料。
(2)企业必须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要求全联填报一表九附表(申报表及附表一式四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在二楼申报大厅税款征收窗口进行纳税申报,经申报盖章后二份申报窗口留存,一份由企业转交二楼大厅咨询窗口留存。
六、纳税人应对自己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法律责任,对未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以隐瞒、欺骗手段骗取减免税或税前扣除的,将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七、以前年度汇算清缴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分局户管特点,现就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有关税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在我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就地缴纳(监管)或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中央部属企业及其他企业所得税由我分局征管的所有企业,均包括在汇算清缴范围之列。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赢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二、企业需上报审批的有关项目
下列项目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确认:
1、坏(呆)帐损失;
2、财产损失(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
3、投资损失;
4、亏损确认;
5、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其他须审批的项目。
三、部分税收政策规定
1、工资:2003年计税工资标准为月人均960元限额内按实扣除。
2、劳动保护费用:年人均300元内按实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务、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3、服装费:盈利企业服装费用人均每年1000元以内,亏损企业服装费人均每年700元以内据实扣除。
4、企业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为理顺劳动合同关系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允许计入当期损益。一次性支付数额较大的,也可在以后年度分期扣除。
5、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财税(2003)908号]
6、捐赠项目税前扣除规定。
(1)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78号]
(2)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142号]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3)204号]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762号]
(5)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763号]
(6)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持,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03)224号]
7、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国税函(2003)1114号]
四、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有关申报规定。
(1)成员企业应在2004年6月底前向我分局提供《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表》(原件)。逾期未提供的,应作为就地纳税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集中汇缴企业所得税联系单》第9栏填“应汇总缴纳的所得税额(40%或85%)”;第10栏填“应缴入库所得税额(60%或15%)”。
(3)汇总缴纳成员企业的确定和就地预缴比例按国家税务总局当年文件通知执行。
五、时间安排和程序规定。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在2004年2月16日前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表九附表)及有关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涉税资料。
(2)企业必须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要求全联填报一表九附表(申报表及附表一式四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在二楼申报大厅税款征收窗口进行纳税申报,经申报盖章后二份申报窗口留存,一份由企业转交二楼大厅咨询窗口留存。
六、纳税人应对自己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法律责任,对未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以隐瞒、欺骗手段骗取减免税或税前扣除的,将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七、以前年度汇算清缴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