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3]213号
2003-10-20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八条规定的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和应收票据转入“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帐款”科目后方可计提坏帐准备金。
二、《通知》第十条规定的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照确定的计税工资人数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计算的总额内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费用不计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八条规定的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和应收票据转入“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帐款”科目后方可计提坏帐准备金。
二、《通知》第十条规定的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照确定的计税工资人数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计算的总额内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费用不计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