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015号  1995-01-15  全文有效
 
 
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甘肃、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湖南、湖北、河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支持国务院确定的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的改革,缓解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改革后遇到的困难,帮助其逐步转换经营机构制。经研究,现就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所属中资产100%控股的、承担油品中转、资源配置任务的19户直属企业(名单附后),自1994年起两年内,统一由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合并纳税后,其各直属企业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表。当地税务机关按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签字盖章后,再由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宜。
        附件: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各直属企业名单
        17、中国石化销售镇海公司              宁波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