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618号  1997-11-17  全文有效
 
 
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江苏、江西、河北、云南、广东、湖北、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中垦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为支持该集团的发展,根据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的申请和有关税收规定,现对中垦集团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是中垦集团的母公司,其资产100%控股的71家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合并纳税企业,其他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仍按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垦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附件:中垦集团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10、中国农垦物资公司宁波分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抄送: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注:不在本市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