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通知》中第一条部分修正(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与财税〔2006〕1号文件不一致)。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实施以来,各地在政策的具体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如下:
一、在于新办企业的概念问题
新办企业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证的企业,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二、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
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的,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遥,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造反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况,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不予退库,亏损额可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三、关于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适用税率问题
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四、关于企业亏损的含义问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余额。
五、关于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关闭、歇业时计税所得额问题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关闭、歇业等,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按规定换算成全年,然后再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六、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交叉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这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