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所属企业1999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9]688号
1999-10-20
全文有效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海南、河北、黑龙江、辽宁、江苏、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关于1999年中化进出口总公司向中化集团成员企业收取集团管理费的请示》([1999]中化财字第10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中化集团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所在地
19 中化宁波进出口公司 165 浙江宁波市江夏街21号化联大厦
近接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关于1999年中化进出口总公司向中化集团成员企业收取集团管理费的请示》([1999]中化财字第10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中化集团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所在地
19 中化宁波进出口公司 165 浙江宁波市江夏街21号化联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