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9]850  1999-12-08  全文有效
 
 
海南、江苏、广东、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北京、上海、深圳、宁波、大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报请核批一九九九年管理费的请示》([1999]中国五矿财字第030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057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五矿集团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抄送: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