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所[1997]137号  1997-04-17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有关文件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
         (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被分个、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阴沉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二、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股分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生收企业所得税。
            (二)股分公司取犁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生收企业所得税。
           (三)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无效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企业收取、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复中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支持军办企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此项优惠政策1996年和1997年仍继续执行。从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1996、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1996、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按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主管部门结合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八、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在1996、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其他企业一律按规定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