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宁波市新产品实现利润给予所得税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抄送:市计委、科委、经委
宁波市试制新产品实现利润给予
所得税优惠办法
为了支持和鼓励工业企业开发新产品,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经济效益,培养和建立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全市经济结构的调整,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甬政办(1994)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给予所得税的优惠办法。
一、新产品标准和条件
(一)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二)新产品分为国家级新产品和地区级新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为国家级新产品,在省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为地区级新产品。
(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所得税优惠的新产品,必须是列入国家科委、经贸委试制(试产)计划的国家级新产品列入宁波市科委。计委、经委试制(试产)计划的新产品。
二、新产品所得税名单的下达
为了确保新产量质量,切实推进机关报产品的开发和应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列入市级试制(试产)计划的新产品是否具备所得税优惠的条件进行评审(评审办法附后),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专家评审,商市科委、计委、经委后,下达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新产品名单。
三、新产品利润计算
企业应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单独核算新产品成本和利润,凡未能单独核算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所得税优惠原则和期限
(一)新产品开发一般应在计划期限内完成,凡未按时完成的,不得享受所得税返回的优惠。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应由下达试制计划的机关重新下文结转,确定完成时间,方可享受所得税返回的优惠。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新产品的技术水平,试制难易程序,应在领域等因素,确定所得税的返回期限和幅度。
(三)凡列入国家级试制(试产)计划的新产品,自投入批量生产之日起,三年内全部或部分返回所得税;凡列入市级试制(试产)计划、并列入所得税优惠名单的新产品,二年内全部或部分返回所得税。
对事先未列入新产品计划,试制成功后经宁波市科委鉴定,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新产品,商得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并下达文件确认的,可给予二年内全部或部分返回所得税的照顾。
(四)返回企业所得税报批办法
对承担试制计划项目的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试制并鉴定后,持申请立项的计划任务书和批准的试制立项计划文件及鉴定证书等有关资料,送当地分管的税务机关。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掌握返回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经认真审核后,按甬税二(1994)283号文件第一条第2点中有关权限审批或上报。需要上报我局审批的,应在每季度20天内上报,逾期原则上不再办理。
五、违章处理
凡不符合新产品条件,弄虚作假,一律不得给予返回所得税优惠,对骗取享受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除追缴已返回的税款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偷税论处。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宁波市新产品计划所得税优惠
项目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给下达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新产品名单提供科学、公理的客观依据,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享受所得税优惠的项目 ,于每年五月、九月分二批评审。为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宁波市科委、经委应在每批项目评审一个月前,将市级新产品列项文件、项目申报表(一式十份、打印)以及有关项目的证书、批文等附件交宁波市地方税务局。逾期往下一批次顺延。
第四条 根据每批项目分类情况,市地方税务局按项目分类组建若干相应的专家评审组。专家组成员由各专业(行业)领域的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组织,每级5至7人。各专家评审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各专家组成员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新产品的技术水平、试制难易程序、应用领域等因素,对送审项目是否符合入选享受所得税优惠名单的条件,给定相应等级。等级“A”为优先入选项目 ;等级“B”为符合入选条件项目;等级“C”为不具备入选条件项目;等级“D”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和补充资料的暂缓项目 。由各专家组成员独立针每个项目评审意见填写在项目清单相应栏目内,由正、副组长将本小组评审意见汇总,得出小组评审意见。小组评审意见以半数以上成员意见为准。
第六条 被评审为“C”级“D”级的项目 ,未提供新内容的,下批申报时不予受理。
第七条 送审项目中,虽与前下达的享受所得税优惠新产品名单相同,但原项目承接单位在计划完成期限内未能形成批量生产,也未享受过税收优惠的,除原申报单位外,如条件符合,仍可入选。
第八条 为便于专家了解项目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专家组评审时市地方税务局、市科委、市经委指派有关人员列席。必要时,由市地方税务局指定其它有关部门派员列席。
第九条 列席人员的责任是回答专家提问,但不主动发言。列席人员回答专家提问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除回答专家提问外,不得作倾向性介绍。当列席人员提供的情况与项目申报表相矛盾或超过申报表范围时,以申报表为准,列席人员口头提供的内容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条 项目申报表中涉及产品的首创、空白,国内外先进、专利、获奖等内容的,应有相应的旁证材料,没有旁证材料的,专家评审时仅作参考。
第十一条 所有参与评审的人员必须严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将评审情况外泄。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