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787号  1998-12-17  全文有效
 
 
各县、自治区(不发西藏)、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称中远集团)《关于中远集团下属三家公司收取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远财金[1998]079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远集团所属的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1998年向下属企业按业务收入的2%(汽车运输企业按业务收入的1%)提取最高限额为7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1998年向下属企业按销售收入的2‰提取最高限额2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中国外运代理总公司1998年向下属企业按营业收入2%的取最高限额1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中远集团所属中三个公司的下属企业(名单见附件)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远集团所属三个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法规公告 1999年2月 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