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所得税、财务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甬地税一[1997]257号  1997-12-11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律师行业的财务税收政策,规范纳税行为,提高纳税意识,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希按照执行。
        一、关于管理费问题
        各律师事务所按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甬财事[1993]619号文件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允许在各前按实列支,不得预提。
        二、关于效益工资问题
        国有律师事务所的工效挂钩,按照市财政局、人事局、司法局甬财事[1996]679文件规定执行。对其他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工资,原则上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考虑到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性,允许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1、挂钩办法及时间
        实行工资总额同服务收藏,收入利润率挂钩,基数一年一定,年终清算。
        2、挂钩内容
       (1)人员范围:包括在编或长期聘用及临时兼职的工作人员。
        (2)工资总额范围: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见习期临时待遇,进修学习人员工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和其他工资性支出。(不包括当年分配的军转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奖金)
        (3)收入工资提取率为30%,收入利润率为15%―20%。
        3、对完不成利润指标的部分,应用效益工资全额弥补。
        4、年度终了后20日内进行清算,并认真填报年终清算表(清算时分发),各单位工资总额的发放不得超过审批数。国有律师事务所工效挂钩工资提取由财政局,人事局审批。
        三、关于律师事务所营业税征收的有关问题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根据省财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计税额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并且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开具发票作为营业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差旅费,邮电费,传真费等均应作为营业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便考虑到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律师事务所代付给法院等部门的诉讼费、保全费,促裁费凭合法票据允许在计算营业税时给予扣除。
        律师事务所在一项事务结束后退还给委托人的有关费用可以冲减当月营业收入,但应开具红字发票。
        (二)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因此,律师事务所就在开出发票或取得款项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三)对历年来因委托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结余款项应在1997年11月底前转作营业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四、对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折旧率问题
        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折旧率按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定执行。
        五、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问题
        对实行计税工资的单位,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比例计提,按计税工资标准准予税前扣除,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低于计税工资的,按规定比例和实际发放数计提,准予税前扣除。
        六、关于业务招待费比例问题
        业务招待费是指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费用,必须掌握“少额、合理、必须、从简”的原则,按照税法规定,律师行业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能突破规定的比例。
        七、关于上交法律援助基金财务制度问题
        建立法律援助基金是社会公益事业,应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计税所得额3#的范围内按实在税前扣除。
        八、对购买专控商品审批问题
        对律师行业普遍存在的购买专控商品未办理审批手续问题,在此强调各单位必需按规定进行清理和补办手续,如不补办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对律师事务所租房或出租房屋有关规定
        对律师事务所租房或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应按甬地税二[1996]76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对个人所得税问题
        1、对单位在编人员(专职、行政后勤等人员),其取得的所得一律按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退休聘用的特邀人员兼职人员,其取得的所得一律按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负责代扣代交,该劳务报酬项目一个承办的案件所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计算减除费用。
        3、对合伙律师事务所按合伙协议规定的比率或计算方式在合伙人之间分配并取得红利,一律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4、对在业务费、职工福利基金、委托收取或转付款项和其他支出中报销、消费、购置个人物品和个人款项,都必须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对原政策同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今后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十二、企业所得税按季预交,年度汇算清缴。